为扎实推进池州市企业复工和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平稳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严格落实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全面落实复工和复工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企业复工防疫守则》(附件1)要求,做到员工返工前有调查、返工中有秩序、返工后有防控。要加强员工摸排、登记,建立“一人一表”清单,提前告知湖北(武汉)等省内外疫情严重地区籍的员工推迟返回;对非重点区域返回人员,引导错时返回。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切实做好属地企业复工审核、复工后防疫指导检查等具体工作。要及时摸排、登记复工企业名单,“一企一档”建立属地复工企业清单。
(三)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各行业企业复工和复工后疫情防控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复工管理
(一)各类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信、市政)、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尽快安排复工。其余企业未经各地审定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二)2月9日24时以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完成防疫方案报备后,稳妥复工。
(三)影剧院、游艺厅、书店、公共浴场等文体娱乐经营企业,景点、民宿、农家乐等旅游休闲经营企业(户),典当、废旧金属回收、一般性专业市场等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要从严控制复工。
(四)连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做好企业防疫工作方案,报属地防控指挥部备案。各地要指导企业做好防疫各项工作。
三、严格复工流程
(一)复工程序
1.企业(项目)向所属园区、乡镇(街道)提出复工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人员管控清单;防疫工作方案(防护物资准备、交通组织、隔离及居住、场所消毒、防护监测等);承诺书。
2.所属园区、乡镇(街道)实地对照任务清单查勘落实后,对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提请属地防控指挥部审定。
3.各地防控指挥部审定同意后,报市防控指挥部备案,稳妥复工。
(二)对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企业等,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防疫形势变化、企业复工客观条件、防疫工作安排,提出具体方案,报市防控指挥部审定同意后,稳妥复工。
(三)涉及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加速复工。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复工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严格复工职责
(一)复工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内部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二)各地统筹负责企业复工的细化政策、统筹协调和管控处置等工作。
(三)市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复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复工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化、广电、旅游、星级酒店等企业复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客运、货运、仓储等企业复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业企业复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商贸、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企业复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市农贸市场等企业复工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复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稳妥保障企业复工有关工作。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做好人员摸排、卫生防疫、企业用工、物资运输等相关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服务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交通、住宿、餐饮、原材料供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指导各企业做好管理、监测、防护、隔离观察等各项措施落实,确保企业稳妥有序复工和复工后防疫保障措施到位。
五、严格工作纪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明防控纪律,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对企业复工过程中防控不严、措施不力,造成人员漏检、漏防,监测措施不到位、防控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后果的,将严肃问责。对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复工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和未审定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企业和负责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确保复工安全有序。